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1278号
原告榆林***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号(文化团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云,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佳县XX镇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府谷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区XX楼。
法定代表人苏亮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杰,男,199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XX镇XX路XX巷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吊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榆林***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榆林***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泽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彦青
书 记 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