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财保53号
申请人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永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府谷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亮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府谷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府谷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府山项目的工程款430万元停止支付,并提供担保人闫板吞名下房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申请人府谷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府山项目的工程款430万元停止支付,并查封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府谷县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府山项目的工程款4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闫板吞名下位于府谷县XX路(红城大厦)(产权证号:XX房XX镇XX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
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利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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