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驼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金驼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4执962号
***、榆林市金驼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榆林市金驼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4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金驼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245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24559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支付法律服务费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324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96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金驼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已依法扣划并发还142600.52元,执行费1967元已缴纳。就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4执96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2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