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驼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金驼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民初3505号 原告:富平县大福柿子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林市金驼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富平县大福柿子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被告榆林市金驼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平县大福柿子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平县大福柿子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被告榆林市金驼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富平县大福柿子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