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民初3505号
原告:富平县大福柿子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林市金驼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富平县大福柿子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被告榆林市金驼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平县大福柿子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平县大福柿子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被告榆林市金驼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富平县大福柿子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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