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451号
原告: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梅,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尹,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永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继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利,该公司员工
原告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永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