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881民初450号
原告: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尹,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梁耀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暂计人民币40081.32元及利息(其中38077.26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04.07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为12686.92元,本息暂合计52768.2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暂计3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大保当镇任家伙场村2#住宅楼消防工程,工程地点为大保当镇任家伙场村,承包范围为大保当镇任家伙场村2#住宅楼图纸及甲方要求完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工程。最终合同价款为646528.8元,按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结束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10%,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满使用正常后一次性给付给原告。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但被告拒绝依据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构成违约。现该工程已于2019年下半年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并致使原告产生逾期付款利息、可得利益等其他各项损失,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工程承包合同书》1份、涉案工程投标文件1份、2#楼工程决算书1份证明1.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被告作为甲方将案涉大保当镇任家伙场村2#住宅楼消防工程交由原告负责施工,工程总造价为818390.88元,扣除投标预算的21%,原告承包工程最终合同总价为646528.80元。2.依据合同第五章约定内容,原告开始施工后,被告作为甲方应按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二年保修期满使用正常后,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为转账。
案涉工程投标文件可与前述《工程承包合同》相互印证,证明本案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其中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第6项火灾自动报警部分投标预算为305091.41元,消火栓工程机自喷工程部分投标预算为513299.47元,两部分工程总计投标预算为818390.88元,与《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造价一致。4.依据投标文件中的工程款计价方式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原告制作2#楼工程决算书,证明被告欠付工程款数额为40081.32元。5.原告于2013年即已实际完成诉争工程量,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工程款,早已构成根本违约。
第二组证据:张红利与案涉工程建设单位村委田书记的手机通话记录截图5份,张红利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工资表4份,费用报销单及明细2份。证明1.田书记系案涉工程建设单位大保当镇任家伙场村书记,该谈话记录显示,原告员工张红利于2019年10月14日、11月22日、12月2日、12月16日、12月17日、12月28日、12月30日、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1月2日等时间曾多次联系田书记并从榆林赶赴大保当镇索要工程款。2.因被告违约支付工程款,原告曾多次派员工张红利等人联系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被告单位,从榆林赴大保当镇索要工程款,事实上仅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即至少奔赴大保当镇索款超过二十多次。3.依据张红利工资表可知其月工资为1万元,结合两份大保当费用报销单以及榆林至大保当镇往返过路费40元的事实,证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方因索款产生损失至少10397元。第三组证据:证人曹候财、曹喜才、党贵清三人证人证言,证明案涉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到2012年9月份,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联系到本案证人曹喜才与曹候财两人对大保当镇任家伙场村2号楼消防工程进行施工,按照实际施工量已做工程的工程价款达到6万元左右,原告提交的投标总价计价表50735.85元是二证人与原告共同完成的工程,后因业主单位任家伙场村委会原因导致停止施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彦军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武焕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