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81执3095号
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88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0081.3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6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50008.66元,负担了案件受理费1000元,交纳了执行费67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星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