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802财保14号
申请人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8执77号一案中的强制执行款35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榆林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8执77号一案中的执行款350万元予以扣留。
二、扣留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0二0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