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勉县沔水嘉润货运信息部与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6668号之一
 
原告勉县沔水嘉润货运信息部,住所地: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继光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25MA6YY9MK28。
经营者徐豪。
委托代理人刘小波,公司员工。
被告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8426256L。
法定代表人莫文瑾,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俊,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勉县沔水嘉润货运信息部与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勉县沔水嘉润货运信息部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勉县沔水嘉润货运信息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4元,减半收取5387元,由原告勉县沔水嘉润货运信息部负担。
 
 
 
 
审  判  员   余  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梓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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