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2807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2民初6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下欠货款641835元及利息133437.5元(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7.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2022年7月11日已产生133437.5元);2、被执行人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受理费581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0194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7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641835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7.7%从2019年10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截止2022年6月30日已产生131790.12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5814元;2、被执行人***、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万元,剩余货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于2023年1月20日之前全部付清;3、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强制措施。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0194元,由被执行人***、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702执28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执行员 吴善斌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