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身份号码:61232XXXX111191410。
被执行人: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8426256L。
法定代表莫文瑾,人:,该公司负责人。
***与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2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88036元及利息,现已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88036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28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截止2022年2月15日已产生174058.6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执行费8280元。
2022年3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22年3月1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万元万元,2022年7月1日前支付288036元工程款及利息4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执行;被执行人在2022年3月11日交纳案件执行费828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执行、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约履行当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执行、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02执106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执行员赵雄博
书记员唐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