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保68号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按照(2022)陕0702民初1166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本院执行局依(2022)陕0702执保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冻结了被保全人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88)存款138万元(额度冻结,实际冻结:154.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
2、冻结了被保全人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虎桥路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1840)存款138万元(额度冻结,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
3、冻结了被保全人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西大街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6379)存款138万元(额度冻结,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68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2月21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