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1471号
申请保全人汉中市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龙腾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民初54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申请执行标的465955元,本院同日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龙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2088********)账户存款465955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5日);工行北京玉桥支行(账号:0200********)账户存款465955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5日);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a69df843ec128b0a@wx.tenpay.com)账户存款465955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5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1471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10月23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dqz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