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4民初1018号
原告:西乡县建筑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关镇汉白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朱富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安,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荣,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乡县桑园镇火地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乡县桑园镇火地沟村。
法定代表人:阮德荣,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该村党支部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军,该村民委员会文书。
原告西乡县建筑公司与被告西乡县桑园镇火地沟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西乡县建筑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西乡县桑园镇火地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西乡县建筑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乡县建筑公司撤回对西乡县桑园镇火地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352元,减半收取5176元,由西乡县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作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