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7执异14号
异议人(第三人)西安沣东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乔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卞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卞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吉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紫光公司)、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略阳紫光公司)合同一案中,第三人西安沣东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沣东公司)对本院(2021)陕0727 执106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三人西安沣东公司称,第三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紫光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XX、XX城(一/二期)、XX城换热站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由陕西紫光公司承建第三人四个换热站项目,该项目于2015年12月竣工验收,第三人已按约定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紫光公司支付合同额的95%即304.2242万元,剩余5%即16.0188万元作为质保金将于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2016年至2017年,第三人以多种方式多次敦促被执行人陕西紫光公司整改项目缺陷问题,但其置之不理。第三人遂委托其他公司整改完成项目缺陷,第三人为此向两个其他公司支付处理遗留问题费用共16.7465万元。此外,第三人基于陕西紫光公司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还于2019年7月10日向更换设备的陕西XX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34.85万元,并为此向用户退费19.54万元,该事件共造成第三人直接间接损失58.782775万元。因此,第三人对陕西紫光公司已不存在到期债务,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并解除对第三人账户16.0118万元存款的冻结。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秦吉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紫光公司、略阳紫光公司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吉公司请求冻结陕西紫光公司在西安沣东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院据此于2021年5月28日向西安沣东公司送达了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 执106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和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紫光公司在第三人西安沣东公司的债权16.0118万元,第三人即于2021年6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另查明,本院(2019)陕0727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陕西紫光公司与略阳紫光公司支付原告秦吉公司工程款878.501389万元,支付欠款利息70万元,合计948.501389万元;以上款项双方约定最后一期至2020年4月付清;如被告违约,则其应当继续支付原告放弃的利息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即申请立案执行。
第三人西安沣东公司提供了《XX、XX城(一/二期)、XX城换热站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XX增加板式换热器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异议人向第三方维修单位及更换设备单位的付款凭证及银行回执单》、《被告人前往第三人公司谈判违约赔偿事宜登记表》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一般应满足四个条件,即:一、次债务人对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该债务数额确定;四、次债务人对该债务未提出异议。本案中,第三人西安沣东公司提交相关证据称其与陕西紫光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到期债权,即对其与被执行人陕西紫光公司之间是否尚有到期债权有异议。故,其请求中止执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1)陕0727 执106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和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第三人、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颖
审 判 员 党小文
审 判 员 晏晓春
二0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静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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