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7执异10号
异议人(第三人):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智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乔娟,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卞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卞新,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吉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紫光公司)、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略阳紫光公司)合同一案中,第三人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力公司)对本院(2021)陕0727 执10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三人银河电力公司称,2011年,陕西紫光公司提供了由第三人总承包实施的XX市供热工程中的控制系统,但该系统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故障不断,陕西紫光公司未完成该项目情况下中途退出该项目,至今未进行验收和结算,故陕西紫光公司对第三人并不享有到期债权,异议人也不拖欠其任何款项。请求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撤销(2021)陕0727 执10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停止对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秦吉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紫光公司、略阳紫光公司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吉公司请求冻结陕西紫光公司在第三人银河电力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院即向银河电力公司送达了(2021)陕0727 执10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和《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紫光公司在第三人银河电力公司的债权709200元,第三人即提出书面异议。另查明,本院(2019)陕0727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陕西紫光公司与略阳紫光公司支付原告秦吉公司工程款878.501389万元,支付欠款利息70万元,合计948.501389万元;以上款项双方约定最后一期于2020年4月前付清;如被告违约,则其应当继续支付原告放弃的利息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即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一般应满足四个条件,即:一、次债务人对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该债务数额确定;四、次债务人对该债务未提出异议。本案中,第三人银河电力公司认为陕西紫光公司所施工项目因故未进行结算,其对陕西紫光公司并无到期债务,也不欠其任何款项。因第三人否认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1)陕0727 执10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和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第三人、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颖   
审 判 员    党小文   
审 判 员    晏晓春   
二0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静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