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7执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乔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林海,陕西省略阳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6********。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一案,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支付原告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付的工程款300574.75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其余款项在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二、被告***自2021年2月13日起以实际欠款为本金,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三、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就全案剩余欠款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06360.75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有232.3元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折抵本案执行款,网络资金仅有零星可用余额,其名下陕FXXX**北京现代牌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另,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1万元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领取。
三、经调查,被执行人***系略阳县XX镇XX村村民,现有住房为农村自建房土木结构四间,略阳县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无房屋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
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6360.75元,执行到位金额10000元,执行费232.2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1)陕0727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胡 三
审 判 员  晏晓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玉婷
书 记 员  杨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