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7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乔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略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7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第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707764.15元工程款及利息(从2016年6月16日开始起算至付清时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被告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第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437296.74元工程款及利息(从2016年6月16日开始起算至付清时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97820元。
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实际履行,被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1年8月11日全额缴纳其应承担的执行款42453.77元。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银行有零星存款,无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无可用资产、有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东风牌陕FXXXXX轻型普通货车,该车辆下落不明,另案已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三、经调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去向不明,且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多数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略阳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XXXXXXXXXXX4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562231863A)中享有的80%股权(认缴出资额44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
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相应措施。
六、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97820元,执行到位金额42453.77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8)陕0727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刚
审 判 员 胡 三
审 判 员 晏晓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梓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