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5787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奇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29。
法定代表人:严会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健,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222798XXXX。
法定代表人:乔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奇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奇致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奇致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同等财产价值370850.88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做出(2022)陕0118民初5787号民事裁定书。现奇致公司申请对秦吉公司账户予以解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0850.88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杭 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仝亚楠
202201185787XXXXXXXXXXXXXX10299161072722279803834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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