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保66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987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账户内2100000元(冻结期限:2022年10月21日-2023年10月21日)。(2022)陕0402民初9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已保全完毕。
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2022)陕0402民初98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决: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冻结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于2023年2月6日解除了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账户内2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保66号已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赟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