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7民初26号
原告: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乔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60.00元,减半收取11480.00元,由原告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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