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9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10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嘉陵路饮食服务公司搬迁楼4**4楼右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乔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第八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
负责人:康自龙,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街道办副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兴州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7民初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7民初6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986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岳 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