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9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10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嘉陵路饮食服务公司搬迁楼4**4楼右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乔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第八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 负责人:康自龙,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街道办副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兴州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7民初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7民初6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986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岳 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