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

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西乡县堰口镇罗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724执94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乡县堰口镇罗镇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乡县堰口镇罗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堰口镇罗镇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327000元。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西乡县堰口镇罗镇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250元,申请执行费480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西乡县堰口镇罗镇村民委员会在镇财政所账户中无现金,在工商、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登记信息。现任村主任谈到村上经济状况无法履行本案义务,2016年7月15日,本院组织邀请镇政府干部参加协调,协商解决办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西乡县堰口镇罗镇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4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6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工程款127000元付清。案件受理费6250元,申请执行费4805元被执行人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西乡县堰口镇罗镇村民委员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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