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p t ” >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724执恢106号
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西乡县堰口镇罗镇村村民委员会:
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西乡县堰口镇罗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和(2016)陕0724执9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西乡县堰口镇罗镇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127000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250元,申请执行费4805元。在执行中,通过给申请执行人做工作,同意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西乡县堰口镇罗镇村村民委员会账户执行款138055元。扣除案件受理费6250元,申请执行费4805元,剩余127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乡县堰口镇罗镇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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