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某某诉周某某、***、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723民初449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全某某,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年龄、住址、职业不明。
被告***,男,年龄不明,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东城开发区0343号。
被告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不明。
法定代表人,不明。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周某某的住所地为“洋州镇周家坎村三组”。经查,洋州镇周家坎村三组并无被告周某某此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有明确身份及地址的被告,且经查找被告周某某主体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红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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