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723民初2333号
原告: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691124765P。
法定代表人: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新泉,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723016038644H。
法定代表人:宋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祝如新,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飞,该局行政科负责人。
原告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聂新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祝如新、彭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66239.45元及利息(利息从竣工验收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洋县XX路XX段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为洋发改发(2018)269号。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沥青混凝土路面、人行道块料铺设、道沿安装、电气工程、给排水管道安装、绿化豪华工程等内容。合同工期自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5月6日。合同总造价为3577900元。合同约定开工前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施工完成后拨付合同金额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90%,工程结算后30日内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责任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于2019年6月20日出具了验收报告。2020年8月13日,洋县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共计4666239.45元。审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辩称:对下欠的工程款4666239.45元无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洋县XX路XX段工程经招标后由原告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2018年11月16日,原告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洋县XX路XX段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沥青混凝土路面、人行道块料铺设、道沿安装、电气工程、给排水管道安装、绿化豪华工程等内容,不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和变更增加的工程。工期从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5月6日,总工期120天。合同价为3577900元。
关于付款周期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在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质量保证金采用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按工作保修责任期的约定退还。工程保证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关于付款周期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在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付款周期为开工前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施工完成后拨付合同金额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90%,工程结算后30日内付至结算总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付清。工程保修责任期为一年。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清单后14日内完成审批向承包人颁发结清证书,逾期未审批的,从第15日起视为已颁发。发包人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日内完成支付,逾期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即组织人员及资金进行施工。2019年6月20日,该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2020年8月13日,洋县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审计,审定工程结算价为4666239.45元(含变更签证工程以及人工材料调差)。审计报告作出后,被告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至今未向原告公司支付。
另查明,2018年1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75%。
本院认为,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行。涉案工程在实施招投标程序后,原告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对该合同效力予以确认。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涉案工程结算后30日内付至结算总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约定为一年)满后一次付清。但涉案工程的审计价确定后,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其明显违约,除继续支付所欠工程款外,还应当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经核算,结算总额的97%工程款对应的金额为4526252.26元,因审计作出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故对应的付款日期为2020年9月12日(审计结束后30日内)。作为3%质保金的对应工程款金额应为139987.18元(4666239.45元*3%),其对应付款日期应为2020年6月20日(一年的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约定从竣工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约定不一致,即通用条款约定逾期支付超过56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而专用条款约定逾期支付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但本院认为,专用条款是双方对于涉案工程的具体约定,具有针对性、明确性和专属性,专用条款更能代表双方真实的约定意图,故本院以合同的专用条款来确定双方逾期付款的利率标准,即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66239.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4526252.26元工程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139987.18元工程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30元,由被告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将其应当承担的诉讼费一并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攀
人民陪审员       王元鹏
人民陪审员       杨梅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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