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3445号
原告南郑县圣水镇启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MA6YNFM80D。
法定代表人韩成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伟,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杰,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洋县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风景路气象局以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222673470Y。
负责人李果,系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洋县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064836771F。
法定代表人彭宝枝,系公司总经理。
916107216809161072322267347091610702064836771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郑县圣水镇启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洋县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洋县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郑县圣水镇启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郑县圣水镇启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郑县圣水镇启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400元,减半收取196700元,保全费1462元,合计3429元,由原告南郑县圣水镇启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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