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9民初152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
被告:凌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
被告:洋县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洋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汉中分公司经理。
被告:留坝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留坝县南环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党组成员。
原告***与被告凌某、洋县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留坝县自然资源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7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0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