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703民初6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07862413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南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城固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三里桥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22264076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城固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陕0703民初670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城固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关联账户、车辆等财产在107061.6元以内进行冻结、查封。审理中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申请撤诉的同时一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城固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账户、房产、车辆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