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2民初770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城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洪,城固县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以双方纠纷已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永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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