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2民初789号
原告: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城固县某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城固县某某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73元,减半收取8586.5元,由原告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