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2财保6号
申请人: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城固县某某总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城固县某某总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6100165721105000XXXX账户内存款1374740.38元。申请人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陕FXXX**、陕FXXX**、陕F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三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城固县某某总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6100165721105000XXXX账户内存款1374740.38元;
二、查封申请人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陕FXXX**、陕FXXX**、陕F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三辆。
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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