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02执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陕西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7450244538。
法定代表人:司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陕西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71358340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陕0702民初3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城固县博望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80000元及利息150540元(从2017年1月1日按年利率6%暂算至2020年3月19日);二、交纳案件受理费642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对被执行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网络资金、车辆、保险、证券等登记信息。该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被执行人案件,名下财产皆被多次轮候冻结查封。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
3.本院在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汉台区***101室(所有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31.08平方米)、102室(所有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76.8平方米)、103室(所有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49.78平方米)、201室(所有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376.48平方米)、202室(所有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445.42平方米)共5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止。本案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
6.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查控情况、采取惩戒措施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城固县博望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履行标的为9472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马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卿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