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怡鹏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2民初2701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省怡鹏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5193。
法定法表人焦春宝。
被告: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024****。
法定代表人司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某某、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怡鹏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