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3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常雪,陕西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超,陕西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镇文化路中段博望镇财政所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538。
法定代表人司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门涛,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422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9800元,494900全部予以退还。
审判员 陈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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