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民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9年10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1年1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江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陕西***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城固县***文化路中段***财政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53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4年10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系案涉施工项目部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盈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WF2D3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海洋,男,生于1976年2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棉纺厂后100米自建房,系汉中盈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PCWA32。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09991091U。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汉中盈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海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上诉人***递交证据,提出其不是上诉人***的雇主,有可能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城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小娟
审 判 员 于云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飞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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