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85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尧。
被告:仙游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清源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76535208U。
法定代表人:吴枚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建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3号海西中心一期B座17层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37744W。
法定代表人:吴金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杰,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仙游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峰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伟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