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民终1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自亮,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5日,初中文化,农民,住镇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25日,农民,初中文化,住镇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巴县。
法定代表人:晏定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强,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湉,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5日,农民,高中文化,住镇巴县。
上诉人陈自亮、**因与被上诉人汉中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8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自亮以其收到镇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2020]3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上诉人**亦同意陈自亮撤回起诉,同时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自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陈自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8民初2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陈自亮、**各自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陈自亮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陈自亮负担272元,**负担4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0元,由上诉人陈自亮、**各自负担170元。陈自亮多预交的102元、**多预交的239元均予以退还,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明才
审 判 员 张 杪
审 判 员 岳 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冯 婧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