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728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赵某,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宏远建司)与被执行人赵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陕0728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判令:“一、原告****建司赔偿给受害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14.5万元,由被告赵某承担40%赔偿责任,即赔偿58000元,由被告***承担10%赔偿责任,即赔偿14500元,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建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汉中宏远建司和被告赵某均不服,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陕07民终1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民初87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汉中宏远建司赔偿给受害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14.5万元,由被告赵某承担20%赔偿责任,即赔偿29000元,由被告***承担10%赔偿责任,即赔偿14500元,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汉中宏远建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建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赵某赔偿的2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即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电子(微信)方式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财产调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某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渔渡支行账号为270608080110********XX账户内存款2271.04元;冻结了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daae2ce57034XXXX@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1234.19元,此外被执行人赵某无其他银行存款。2022年2月18日,被执行人赵某将应履行的案件标的款29000元及本案执行申请费335元交至本院执行专户。2022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建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领取了执行到位的案件标的款29000元,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确认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遂即依法解除了对以上被执行人赵某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的权利,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民终16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由赵某赔偿受害人***工伤保险待遇损失29000元已执行完毕。
执行申请费335元,由被执行人赵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