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28民初89号
原告:汤胜国,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汤胜国与被告汉中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陕0728民初63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判后,原告汤胜国、被告***不服本判决,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陕07民终1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陕0728民初634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本院重审。该案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胜国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胜国以案涉工程是被告***从**和****承包,加之肇事三轮车是**提供的没有上户的报废车辆,认为**和***也应承担责任,故以本案诉讼主体不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胜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原告汤胜国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