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葛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葛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24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葛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7月2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葛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支付工程款2908184.46元,违约金2261459.59元,并以实际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息1.2%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20年3月1日至该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本院已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3994元、申请执行费53249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西乡县(不动产权证号:西乡县国用土字第xxxxxxxx,工业用地,东区面积66894.74㎡)已由本院(2019)陕0724执37号案件查封,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轮候查封,因该土地价值与本案申请标的价值相差较大,故该土地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在银行无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受理费23994元、申请执行费53249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祝敏
审判员穆晓红
审判员*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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