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金牛路立交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芝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仁山,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乡县***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屈小波,男,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西乡县***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西乡县***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11857.08元及利息109422.85元(利息自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28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合计1021279.93元;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650元,申请执行费12612.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乡县***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在在西乡县***财政所留存有移民安置土地流转款286806.52元。2021年6月22日,本院向西乡县***财政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款项扣留、提取至西乡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嗣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734473.41元工程款,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20万元,在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30万元,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在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对和解长期履行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66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申请执行费12612.8元,经院长审批,同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724执20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一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