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葛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西乡县某某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金牛路立交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芝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仁山,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乡县***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屈小波,男,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西乡县***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西乡县***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11857.08元及利息109422.85元(利息自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28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合计1021279.93元;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650元,申请执行费12612.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乡县***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在在西乡县***财政所留存有移民安置土地流转款286806.52元。2021年6月22日,本院向西乡县***财政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款项扣留、提取至西乡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嗣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734473.41元工程款,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20万元,在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30万元,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在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对和解长期履行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66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申请执行费12612.8元,经院长审批,同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724执20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一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