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执964号之一
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455J,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李芝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6**************99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401.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邹海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