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葛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724执恢74号
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724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9)陕0724执90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息1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642元、申请执行费19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对于剩余部分及主张的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案件受理费1642元、申请执行费192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