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22民初1836号之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街71号。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浙江司比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球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与被告浙江司比轴承有限公司、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司比轴承有限公司、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用3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负担。
审判长谢祖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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