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22民初912号
原告: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胜利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717412087。
法定代表人:葛霞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男。
被告: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新横街定阳北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徐谟松。
原告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文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段丽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