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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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2民初911号
原告: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胜利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葛霞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男,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女,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新横街定阳北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徐谟松,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志龙,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徐谟松,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金志水,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徐国英,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金志龙,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何美仙,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徐谟松、***、金志水、徐国英、金志龙、何美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2021年11月8日,原告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浙江省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武
人民陪审员张乃身
人民陪审员周文娟
二O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琼
书记员詹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