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22民初1068号之一

原告:符和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占水福,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定阳北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符和根与被告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祝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2日,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符和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和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符和根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