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符和根、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22执2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符和根,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代理人;占水福,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祝利云,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符和根与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祝利***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22民初586号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790000元,执行费用为203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银行、车辆、工商、民政等信息进行调查。经查,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243幢中单元202室,已另案查封,本案不宜处置。因各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对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至此本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执行到位标的额为零,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2执2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克长
人民陪审员*英
人民陪审员洪剑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