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22执2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社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101号二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822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执行申请费26385元和案件受理费123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常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停业。截至2018年5月1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为0。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的决定,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控制;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一品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822执26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